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3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風情旅人印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風情旅 人印記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為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 稽,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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