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溫欣恬
債 務 人 游國席
債 務 人 溫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溫欣恬於民國92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
邀同債務人游國席、溫秀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
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94,674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97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
欠83,729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