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45號債 權 人 許崇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殷家旦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內容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過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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