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845號
TCDV,103,司促,25845,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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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45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殷家旦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內容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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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