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844號
TCDV,103,司促,25844,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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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44號
債 權 人 廖字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卉婷詹林三妹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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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