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697號
TCDV,103,司促,25697,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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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
債 權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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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