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債 權 人 王光慶
代 理 人 詹孟輯
債 務 人 徐火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
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定有明文。另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
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
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
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
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是以本件聲請除契約所載自2011年10月
每月還款人民幣3000元至2014年8月滿期部分,其餘因尚未
屆期,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應予否准。)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