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債 權 人 王光慶
代 理 人 詹孟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火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狀末簽章或由債權人出具代理人詹孟輯具代理
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
㈡請補正請求金額幣值為人民幣之證明及附其匯率計算之依
據。
㈢確認已屆清償期未清償王光慶之債權金額為何?(依其契
約每月僅清償參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