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645號
TCDV,103,司促,25645,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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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5號
債 權 人 王光慶
代 理 人 詹孟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火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狀末簽章或由債權人出具代理人詹孟輯具代理
   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
  ㈡請補正請求金額幣值為人民幣之證明及附其匯率計算之依
   據。
  ㈢確認已屆清償期未清償王光慶之債權金額為何?(依其契
   約每月僅清償參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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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