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644號
TCDV,103,司促,25644,201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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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44號
債 權 人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係受讓原債權人張秀香等47人對債務人之債 權,惟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並未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 轉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9日補正原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移轉 契約,惟查債權人之補正尚有疏漏,債權讓與人李輝鴻、賴 秀葉、杜金爽鄭美齡等之債權證明文件與債權移轉契約之 金額不符及債權讓與人林美雲其債權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與 債權移轉契約所載姓名不符,是依其補正之債權證明文件及 債權移轉契約尚難認定其讓與是否無瑕亦無法確定請求金額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 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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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