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898號
TCDV,103,司促,24898,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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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98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謝文宗
代 理 人 方怡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歐秀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
  ㈢確認本件之債務人有幾人?並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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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