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98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謝文宗
代 理 人 方怡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歐秀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
㈢確認本件之債務人有幾人?並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