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許明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
保險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