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3年度,14號
TCDV,103,保險,14,201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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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許明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
保險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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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