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2年度,63號
TCDV,102,金,63,201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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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成
      吳千瑜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吳國棟
      蔡翠紋
      唐秋美
      鄭斯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仲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另按因侵 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 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22條亦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告等因契約涉訟,依所訂 契約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此聲請將本 事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不當得 利之規定,請求聲請人與其他被告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且 依相對人之主張,其4人係在被告被告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所設立之臺中市地址為侵權行為地,並非主張契約 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是聲請 人聲請移轉管轄,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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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