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
梁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
上列上訴人梁聯發等十七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聰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23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