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36號
TCDV,102,重訴,236,2014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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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聯發
      林宗德
      方儷芸
      謝素萍
      李黃詠雪
      黃月玲
      林文昭
      方鈴喤
      范文王
      廖梅秀
      梁鄭美枝
      林光隆
      詹惟宇
      周正輝
      李明鏗
      林賢三
      楊錦川
上列上訴人梁聯發等十七人與被上訴人陳慧聰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23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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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