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沈碧琴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林智峰
被 告 沈長仁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吳陳娥
沈梅貴
沈秀珍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9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