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38號
原 告 劉慶杉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義珍、陳志卿、陳神助、陳天順、陳慧霞、劉正
輝、郭玉鴦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 萬2,286 元,惟查原告於102 年12月24日具狀就訴請判決
合併分割之地號新增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14 萬5,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 萬2,385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 萬2,286 元,尚欠
新台幣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