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454號
TCDV,102,訴,2454,201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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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吉郎
      莊金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454號回
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
  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
  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
  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915,860元(計算式:25.3平方公尺×3
  6,2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15,8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
  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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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