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楊勝賢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賴健一 賴武村 賴屘 賴正庭 賴政權 賴學科 賴學撰 張清娘 賴瑞錦 莊乃濱 陳嗣元 江文添 張宏吉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被 告 賴德照 施月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被 告 賴亮印 王賴雪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科元被 告 張清文 賴育強 賴育文 賴育喜 賴秀鳳 賴文利 張文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被 告 賴正重 賴正銘 賴長盛 賴丙丁 賴丙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佳菁被 告 賴丙坤 賴以專 賴阿順 賴定 賴明憲 賴財源 賴王美 賴王冠 賴光耀 賴堂顯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賴正治被 告 廖惠玲 賴佳伸 賴佳享 賴怡如 張清振 賴森進 賴羿太 賴正益 賴正賢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珠被 告 賴富美 賴君洲 賴君湖 蔡嬌梅 王麗秋 周宗熙 盧克明 陳蓀裕 連成才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景瑞被 告 賴榮霖 賴秋吉 蔡素月 林炫亨 賴泰及 賴美如 賴彗溱 賴秀雄 賴樹茂 賴建勲 賴克和 江連旺 江宗煙 江宗星 江宗輝 江秀春 江素真 賴月娥 賴淑娟 賴淑惠 賴淑美受 告 知訴 訟 人 劉素芳受 告 知訴 訟 人 黃庭仁受 告 知訴 訟 人 吳鑑衡上 一 人代 理 人 施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六行「面積一千九百九十一點四四平方公」應更正為「面積一千九百九十一點四四平方公尺」、第二十七頁附表一「B5連成才應有部分146612/100000 」應更正為「B5連成才應有部分146612/0000000」。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91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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