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91號
TCDV,102,訴,1491,201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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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勝賢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健一
      賴武村
      賴屘
      賴正庭
      賴政權
      賴學科
      賴學撰
      張清娘
      賴瑞錦
      莊乃濱
      陳嗣元
      江文添
      張宏吉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
被   告 賴德照
      施月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賴亮印
      王賴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科元
被   告 張清文
      賴育強
      賴育文
      賴育喜
      賴秀鳳
      賴文利
      張文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
被   告 賴正重
      賴正銘
      賴長盛
      賴丙丁
      賴丙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佳菁
被   告 賴丙坤
      賴以專
      賴阿順
      賴定
      賴明憲
      賴財源
      賴王美
      賴王冠
      賴光耀
      賴堂顯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賴正治
被   告 廖惠玲
      賴佳伸
      賴佳享
      賴怡如
      張清振
      賴森進
      賴羿太
      賴正益
      賴正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珠
被   告 賴富美
      賴君洲
      賴君湖
      蔡嬌梅
      王麗秋
      周宗熙
      盧克明
      陳蓀裕
      連成才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瑞
被   告 賴榮霖
      賴秋吉
      蔡素月
      林炫亨
      賴泰及
      賴美如
      賴彗溱
      賴秀雄
      賴樹茂
      賴建勲
      賴克和
      江連旺
      江宗煙
      江宗星
      江宗輝
      江秀春
      江素真
      賴月娥
      賴淑娟
      賴淑惠
      賴淑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劉素芳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黃庭仁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吳鑑衡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施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六行「面積一千九百九十一點四四平方公」應更正為「面積一千九百九十一點四四平方公尺」、第二十七頁附表一「B5連成才應有部分146612/100000 」應更正為「B5連成才應有部分146612/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91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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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