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廖國智 賴秀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 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江琬瑜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被 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複 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參 加 人 陳淑紅訴訟代理人 廖謙樺 吳中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配及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