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1年度,29號
TCDV,101,醫,29,201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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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趙宇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李明禮賴永陽
呂惠珊吳芳妮李蕙美間因本院101年度醫字第29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79萬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27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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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