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趙宇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李明禮、賴永陽
、呂惠珊、吳芳妮、李蕙美間因本院101年度醫字第29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79萬4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27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