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97號
TCDV,101,訴,1797,201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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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曙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   告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即巧悅室內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預納鑑定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日月行館30坪套房及45坪套房 室內裝修工程,因負責輕鋼架之其他平行承包商因諸多因素 無法續作,由原告一併施作,乃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為 被告所否認,則本件原告承攬上開工程是否有前述額外施作 部分,即有鑑定之必要。本院業已多次要求原告預納鑑定費 用,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茲 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該公會繳 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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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國家具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