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08號
原 告 賴林秀美
賴孟昌
賴麗芬
賴燕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張琴華
被 告 賴錦慧
賴珮婷
賴素鳳
賴安洳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賴孟昌聲請裁定更正本
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壹、二、㈡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