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 告 鄭美柔
被 告 陳功俊
吳政宗
王明智
徐宇辰
張健儀
黃胡忠
范霈云
上列被告等因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吳政宗、王明智、徐宇辰、張健儀、黃胡忠、范 霈云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辯論終結;被告陳 功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3 年8 月6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原告鄭美柔於103 年8 月14日始對上開被告具狀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