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張溢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顏漢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自字第10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 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 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自字第10號 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