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40號
TCDM,103,訴,40,20140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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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定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23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定璋被訴行使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之倒數第5行至倒數 第2行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部分,檢察官並於本院當庭表 示此部分僅起訴被告江定璋一人,參見本院卷一第111頁) :
(一)被告江定璋夥同蘇立詠於101年6月7日晚間10時28分許, 在國道第3號高速公路清水服務區停車場,共同竊得林健 民所有之LEXUS廠牌小客車後(江定璋蘇立詠所涉共同 竊盜部分另行審結)。江定璋自行一人(業經檢察官當庭 補充說明)將該小客車上懸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 拆卸丟棄,而懸掛事先已備妥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牌後,往南逃逸而去。
(二)被告江定璋為避免警方之查緝,於101年間自兵志遠處取 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後,即自 101年5月28日起(起訴書載為自收受之日起,經檢察官當 庭補充說明,參見本院卷一第297頁),在不詳處所,將 上開車號0000-00號之偽造車牌2面,懸掛在其所駕駛之黑 色BMW廠牌自用小客車上(起訴書未載明小客車廠牌,惟 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補充說明,參見本院卷一第 297頁、本院卷二第24、25頁),供行駛之用,足生損害 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車主徐國炎。 因認被告江定璋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云云(下稱本案)。
二、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 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 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 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8條前段、 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上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 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第 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 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 (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施行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



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 個訴訟客體,縱僅就其中一部分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或自訴 ,如構成犯罪,即與未起訴之其餘犯罪事實發生一部與全部 之關係,法院對此單一不可分之整個犯罪事實,即應全部審 判(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及96年度台非字第143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之犯罪 事實之一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就其他部分之犯罪事實 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揆諸 前揭規定,如尚未判決確定者,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三、經查:
(一)查被告江定璋本件確實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自 101年5月28日起,將自兵志遠處取得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 -00號車牌懸掛在黑色BMW小客車上,而持續行使之,俟於 101年6月7日晚間22時28分許在國道第3號高速公路清水服 務區停車場與蘇立詠竊得LEXUS廠牌小客車(此部分竊盜 犯行,另經本院審結)後,即自行於當日晚間23時許,在 某交流道附近路旁,將該LEXUS廠牌上懸掛之車牌2815-N9 號拆卸丟棄,而承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懸掛上揭 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後,嗣後再將該偽造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牌再懸掛於BMW小客車上,仍持續行使, 其後再於101年7月21日將上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 牌及該BMW小客車經吳境勳介紹一併出售予廖建境(下稱 本案)等情,業據檢察官當庭陳明該BMW小客車即係被告 兵志遠江定璋其後賣給廖建境的那台車等語在卷(本院 卷二第24、25頁),復據被告江定璋於警詢及本院坦承不 諱(警卷二第6頁、本院卷一第281、282、297、298頁、 本院卷二第25、247、248頁),核與同案被告兵志遠於本 院所述(本院卷二第25頁)、同案被告吳境勳於本院陳明 :該BMW小客車是兵志遠江定璋一起賣給廖建境時,車 上就掛著9498-TS號車牌等語(本院卷二第250頁)相符, 復據證人廖建境之警詢、偵訊均一再陳明買車時車上即懸 掛9498-TS車牌等情在卷(警卷二第59、60頁、偵23770卷 第97頁),並有證人即9498-TS車牌持用人徐國炎之警詢 陳述在卷(警卷一第90至91頁),且有車牌號碼0000-00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一第92頁)、申起企業有限公司 101年11月25日申鑑字第000000000號函所對扣案9498-TS 車牌之鑑定報告(偵23770卷第77至78頁)、車行記錄查 詢9498-TS結果(警卷二第145頁)、懸掛偽造9498-TS車 牌之LEXUS廠牌小客車於101年6月7日23時5分許行經國道 一號公路員林收費站南向車道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7912



48號卷第94頁)、懸掛偽造9498-TS車牌之BMW黑色自用小 客車於101年5月28日15時34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南向284.3 公里處、於101年6月8日16時12分許行經台南市玉井區中 山路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卷一第96頁)可佐,且有由廖 建境提出之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可稽( 參見偵23770卷第42頁扣押物品清單),倘非被告江定璋 於出售該車時有一併行使偽造之9498-TS號車牌2面而交付 予廖建境,衡情上開偽造之9498-TS號車牌2面自不可能由 廖建境提出交予警方扣案,在在可證被告江定璋確有自 101年5月28日起至101年7月21日止之行使該偽造車牌號碼 0000-00號車牌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被告江定璋將 該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先後持續懸掛於前開BMW小 客車、LEXUS廠牌小客車上,時間空間緊密連接,均係行 使該2面偽造9498-TS號車牌,應屬接續犯,公訴人認此部 分係成立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且應數罪併罰云云(本 院卷二第248頁),所認顯係有誤,併此敘明。(二)再查,被告兵志遠江定璋於101年4月19日9時許,由江 定璋駕駛竊得之張明騰之黑色BMW小客車至吳坤龍經營之 「嘉賞汽車保養廠」,兵志遠江定璋吳坤龍及與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吳坤龍在上開保養廠內更換遭擊碎之玻璃及協助拆除車 內可資辨識車身號碼之條碼,完成後由兵志遠委請該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以磨製方式,將原車身號碼WBANU510X0CW 33445偽造為WBANU11030CW41329號,以逃避查緝。完成後 ,兵志遠再於101年7月間,透過吳境勳之介紹,於101年7 月21日,在臺東市林海路某餐廳,將該車以41萬元之代價 出售予廖建境。嗣該車經廖建境查閱後,認已過戶,而約 於101年7月底,將該車退回予吳境勳,並寄藏於吳境勳住 處內等情,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 度偵字第12132、12134、12247、12248、12251號、102年 度偵字第455號案件提起公訴,認被告江定璋此部分犯刑 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 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即該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十三之(二)(三)部分),於102年7月 16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經該院於103年7月30日以 102年訴字第759號等案件判決被告江定璋此部分犯刑法第 216條、第220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有罪 (即該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十四之(二)部分,現仍尚未 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案件起訴書(本院卷二第171 至201頁)、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本院卷二第



274頁以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一 第38頁)可佐。
(三)從而,被告江定璋就前案部分,既於101年7月21日將懸掛 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BMW小客車連同偽造車牌出 售交付予廖建境,而行使之,已如前述,該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部分自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亦明。因之本案被告之自101年5月28日至同年 7月21日之行使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之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犯行,與前案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 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之犯罪事實,本質上即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為法律上一罪,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前案起訴之效力 ,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且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理。查 本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月3日提 起公訴後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 第1頁),而前案係於102年7月16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已如前述,是本案係屬繫屬在後,揆諸前揭說明, 則本院就被告江定璋所涉本案之行使偽造9498-TS車牌之 行使特種文書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 7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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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