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晋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
第14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6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捌點參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 1430號被告林晉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咖啡包裝褐色粉末1 包(淨重9.1719公克,驗餘淨重8.3004公克),經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象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含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氟甲基 安非他命,有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紙附卷可稽 ,足證確係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林晉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參。而扣案之 咖啡包裝褐色粉末1 包(淨重9.1719公克,驗餘淨重8.3004 公克),檢出含有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 年6 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2頁),聲請人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