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8791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2024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遊戲王商標卡片壹貳貳肆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朝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 人於民國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791號緩起訴處分 ,並於102年5月8日確定,嗣於103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本案扣押如102年度保管字第184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示之仿冒遊戲王商標卡片1224張,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 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朝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791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同年5月8日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 分亦未經撤銷,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仿冒遊 戲王商標卡片1224張,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該案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且上開卡片經科樂美數碼娛樂有限公 司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為憑(見偵 卷第10頁),足認上開卡片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按諸前揭規 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