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358號
TCDM,103,聲,3358,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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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欽竣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欽竣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欽竣生(以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 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憑。茲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本件其中受刑人犯各罪之中,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3、5、6號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3年8月12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 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 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欽竣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10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共5次) │
├──────┼───────────┼───────────┼───────────┤
│ 犯罪日期 │101.06.05至101.06.16 │101.06.18 │101.06.10至101.06.15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14805、15903號 │14805、15903號 │14805、15903號 │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
│ ├──┼───────────┼───────────┼───────────┤
│事實審│判決│102.04.03 │102.04.03 │102.04.03 │
│ │日期│ │ │ │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102.05.06 │102.05.06 │102.05.06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
│ │第2345號(編號1至4定應│第2345號(編號1至4定應│第2345號(編號1至4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
附表:受刑人欽竣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1.06.09 │101.06.04 │101.06.06 │
│ │ │101.06.05 │ │
│ │ │101.06.07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14805、15903號 │19585號 │19585號 │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103年度易緝字第147號 │103年度易緝字第147號 │
│ ├──┼───────────┼───────────┼───────────┤
│事實審│判決│102.04.03 │103.06.20 │103.06.20 │
│ │日期│ │ │ │
├───┼──┼───────────┼───────────┼───────────┤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 │103年度易緝字第147號 │103年度易緝字第147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102.05.06 │103.07.14 │103.07.14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第2345號(編號1至4定應│11300號(編號5至6定應 │11300號(編號5至6定應 │
│ │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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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