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0年度,275號
TCDM,90,自,275,200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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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
  自 訴 人 日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段三三五號
  代 表 人 林佳瑩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心怡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向自訴人日新小客車租賃有限 公司承租車號X七-四五九五號汽車一部,約定承租一日,每日租金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被告甲○○於承租車輛時,交付被告丙○○所有車號KZL-0三0號 機車供作租車之擔保品,並聲明其有權處分該機車。被告甲○○承租該車後,即 拒不返還,嗣由自訴人發現車輛自行取回。詎被告二人竟共同謀議,向警察機關 謊報前開機車遺失,致自訴人遭警查問,險些蒙受不白之冤。被告持機車及行照 向自訴人租車,其等明知機車係由自訴人持有,並未遺失,竟共同謀議謊報遺失 ,藉此取回機車,顯係準誣告罪之犯罪行為。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嫌。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言,必其法益因犯罪行為直接加害 者,方屬相當。若其損害尚須待乎他人另一行為始能發生或尚繫屬於執行審判之 公務人員採信與否者,即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 四七號判例參照);又該被害人之認定,係指從所訴事實形式上觀察如果屬實, 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直接遭受損害之人而言。若在形式上判斷並非直接被害人, 縱令以被害人自居,仍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八十年度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六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依前述自訴意旨觀之,自訴人日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指訴被告甲○○、丙 ○○共同謊報機車縱使為真,因被告向警員謊稱機車遺失時,並未具體指明何人 侵占其遺失之機車(按此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本質 ),所為固足以使警察機關妄為偵查發動,然其直接侵害者,乃司法機關犯罪偵 查正確性之法益,直接被害人為國家。自訴人雖因而遭受警員查問,但此僅係警 員誤為犯罪偵查所附生之結果,其權益縱因之受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而已。 從而自訴人指稱其為被告二人涉犯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之直接被害人,尚屬無據 。綜上所述,自訴人既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其不得 提起自訴而提起,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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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