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161號
TCDM,103,聲,3161,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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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名杰
      王錦豊
      古金聰
      何永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緩字第3187號、
103 年度執聲字第2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肆佰壹拾元、撲克牌壹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名杰等4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055號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02年8月1日確定,103年7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贓款、撲克牌,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 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熊名杰王錦豊古金聰何永旭(下稱被告熊 名杰等4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0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 為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2年8月1日以 102年度上職議字第4200號為駁回處分確定,並於103年7月 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7至38頁、第42至43 頁)。扣案之賭資共新臺幣410元,分別係被告熊名杰等4人 所有在賭檯之財物,撲克牌1副則係被告熊名杰等4人當場賭 博之器具,業據被告4人於警詢陳明在卷(見警卷第2頁反面 、第4頁反面、第6頁反面、第8頁反面至第9頁);從而,上 開扣案物確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且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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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