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萬騰
具 保 人 林怡杏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03年度執字第6353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85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孫萬騰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林怡杏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 院民國102年5月2日102年刑保字第280號收據各1份在卷足憑 。又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業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353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簡覆表、報告書影本、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屬實。
三、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