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97號
TCDM,103,聲,2697,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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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苡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3年聲沒字第6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 )壹包(送驗淨重壹點叁柒叁捌公克,驗餘淨重壹點叁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苡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8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A1包(驗餘淨重1.3108公克),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40條但書)、第 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 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簡苡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8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MDA1包(送驗淨重 1.3738公克,驗餘淨重1.3108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 )成分,此有該 院103 年2 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紙在卷可 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 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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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