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89號
TCDM,103,聲,2689,201408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華強
具 保 人 吳沛嬬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103 年7 月14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吳佩嬬」應更正為「吳沛嬬」。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 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裁定亦有適用 。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裁定 之本旨,應予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