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916 、9347號),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
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坤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補充「被告王 坤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坤明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 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謂被告同時觸犯 商標法第97條之罪,與上開罪名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從一重處斷,此部分所引條文容有誤會,應屬贅述, 併予敘明。再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 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 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係基於單 一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 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 害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 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 累及我國國際名聲,然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 值及獲取之利益非高,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 經濟狀況貧寒之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 犯行並積極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參卷附和解書、本院10 3 年度中調字第2543號調解程序筆錄)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 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或│扣案仿冒商品之│進貨價格│銷售價格│備 註│
│ │ 被授權人 │名稱及數量 │(每張、 │(每張、 │ │
│ │ │ │每個) │每個) │ │
├──┼─────┼───────┼────┼────┼────┤
│1. │瑞士香奈兒│皮套10件、貼紙│按鍵貼紙│按鍵貼貼│貼紙中其│
│ │股份有限公│34件。 │為人民幣│為新臺幣│中5個為1│
│ │司(CHANEL │ │4元、平 │50元、皮│組2件。 │
│ │SARL) │ │板電腦螢│套為新臺│ │
│ │ │ │幕貼紙為│幣400元 │ │
│ │ │ │人民幣18│。 │ │
│ │ │ │元。 │ │ │
├──┼─────┼───────┼────┼────┼────┤
│2. │英國拜布里│皮套2件。 │人民幣49│新臺幣69│ │
│ │公司(BURBE│ │元。 │0元。 │ │
│ │RRY LIMITE│ │ │ │ │
│ │D) │ │ │ │ │
├──┼─────┼───────┼────┼────┼────┤
│3. │德國阿迪達│手機殼5件、貼 │手機殼人│手機殼新│ │
│ │斯公司(ADI│紙107件。 │民幣28元│臺幣390 │ │
│ │DAS AG) │ │、按鍵貼│元、按鍵│ │
│ │ │ │紙為人民│貼紙為新│ │
│ │ │ │幣4元、 │臺幣50元│ │
│ │ │ │平板電腦│、平板電│ │
│ │ │ │螢幕貼紙│腦螢幕貼│ │
│ │ │ │為人民幣│紙為新臺│ │
│ │ │ │18元。 │幣300元 │ │
│ │ │ │ │。 │ │
├──┼─────┼───────┼────┼────┼────┤
│4. │南韓捷拓伊│手機殼75件。 │人民幣29│新臺幣39│ │
│ │社(KIM,KY│ │元。 │0元。 │ │
│ │OUNG SOO) │ │ │ │ │
│ │、粉絲谷資│ │ │ │ │
│ │訊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 │法國路易威│皮套27件、貼紙│皮套為人│皮套欲賣│貼紙中其│
│ │登馬爾悌耶│46件。 │民幣58元│新臺幣85│中8個為1│
│ │(LOUIS V │ │、小張貼│0元、小 │組2件。 │
│ │UTTON MALL│ │紙為人民│張貼紙為│ │
│ │ETIER) │ │幣9元、 │新臺幣30│ │
│ │ │ │大張貼紙│0元、大 │ │
│ │ │ │為人民幣│張貼紙為│ │
│ │ │ │18元。 │新臺幣40│ │
│ │ │ │ │0元。 │ │
├──┼─────┼───────┼────┼────┼────┤
│6. │日本三麗鷗│HELLO KITTY手 │HELLO KI│HELLO KI│HELLO KI│
│ │股份有限公│機殼42件、平版│TTY手機 │TTY手機 │TTY手機 │
│ │司(SANRIO │電腦護套34件、│殼約為人│殼為新臺│殼共2箱 │
│ │COMPANY,L│貼紙187件、雙 │民幣20多│幣300元 │、貼紙18│
│ │TD.) │子星手機殼1件 │元、平板│、平版電│7件,其 │
│ │ │、雙子星平版電│電腦護套│電腦護套│中79個1 │
│ │ │腦護套1件、雙 │為人民幣│為新臺幣│組2件、 │
│ │ │子星貼紙2件、M│49元、貼│690元、 │雙子星貼│
│ │ │elody平版電腦 │紙為人民│貼紙為新│紙為1組2│
│ │ │護套1件、酷洛 │幣4元、 │臺幣50元│件、酷洛│
│ │ │姆貼紙6件、酷 │雙子星手│、雙子星│姆貼紙及│
│ │ │企鵝貼紙6件。 │機殼為人│手機殼為│酷企鵝貼│
│ │ │ │民幣20多│新臺幣30│紙為1組2│
│ │ │ │元、雙子│0多元、 │件。 │
│ │ │ │星平版電│雙子星平│ │
│ │ │ │腦護套為│版電腦護│ │
│ │ │ │人民幣40│套為新臺│ │
│ │ │ │多元、雙│幣690元 │ │
│ │ │ │子星貼紙│、雙子星│ │
│ │ │ │為人民幣│貼紙為新│ │
│ │ │ │4元、Mel│臺幣50元│ │
│ │ │ │ody平版 │、Melody│ │
│ │ │ │電腦護套│平版電腦│ │
│ │ │ │為人民幣│護套為新│ │
│ │ │ │49元、酷│臺幣690 │ │
│ │ │ │洛姆貼紙│元、洛姆│ │
│ │ │ │及酷企鵝│貼紙及酷│ │
│ │ │ │貼紙,如│企鵝貼紙│ │
│ │ │ │係按鍵貼│,如係按│ │
│ │ │ │紙為人民│鍵貼紙為│ │
│ │ │ │幣4元, │新臺幣50│ │
│ │ │ │如係平版│元、如係│ │
│ │ │ │電腦螢幕│平版電腦│ │
│ │ │ │貼紙為人│螢幕貼紙│ │
│ │ │ │民幣18元│為新臺幣│ │
│ │ │ │。 │400元。 │ │
├──┼─────┼───────┼────┼────┼────┤
│7. │日本森克斯│拉拉熊平版電腦│拉拉熊平│拉拉熊平│拉拉熊貼│
│ │股份有限公│護套9件、拉拉 │版電腦護│版電腦護│紙為1組2│
│ │司 │熊貼紙28件、拉│套為人民│套為新臺│件。 │
│ │ │拉熊集線器8件 │幣40多元│幣690元 │ │
│ │ │。 │、大張拉│、大張拉│ │
│ │ │ │拉熊貼紙│拉熊貼紙│ │
│ │ │ │為人民幣│為新臺幣│ │
│ │ │ │民幣18元│400元、 │ │
│ │ │ │、拉拉熊│拉拉熊集│ │
│ │ │ │集線器為│線器為新│ │
│ │ │ │人民幣4 │臺幣60元│ │
│ │ │ │元。 │。 │ │
├──┼─────┼───────┼────┼────┼────┤
│8. │美國花生米│SNOOPY平版電腦│SNOOPY平│SNOOPY平│ │
│ │世界有限公│護套1件、貼紙 │電腦護套│版電腦護│ │
│ │司(PEANUTS│10件。 │為不詳人│套尚為售│ │
│ │WORLD WIDE│ │民幣、大│出、大張│ │
│ │LLC)、香港│ │張貼紙為│貼紙為新│ │
│ │霽霽企業友│ │人民幣18│臺幣400 │ │
│ │限公司臺灣│ │元。 │元。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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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美國蘋果公│iphone貼紙14件│按鍵貼紙│按鍵貼紙│ │
│ │司(APPLE I│。 │為人民幣│為新臺幣│ │
│ │NC.) │ │4元。 │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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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本小學館│哆啦a夢貼紙48 │人民幣9 │新臺幣30│貼紙中其│
│ │集英社製作│件。 │元。 │0元。 │中21個為│
│ │股份有限公│ │ │ │1組2件。│
│ │司(SHOGAKU│ │ │ │ │
│ │KAN-SHUEI│ │ │ │ │
│ │SA PRODUCT│ │ │ │ │
│ │IONS CO.LT│ │ │ │ │
│ │D.)、國際 │ │ │ │ │
│ │影業有限公│ │ │ │ │
│ │司香港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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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本動畫股│小丸子貼紙6件 │人民幣9 │新臺幣30│1組2件。│
│ │份有限公司│。 │元。 │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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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