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2004
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力豪係王英杰軍中同袍,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犯意,於民 國96年間,向王英杰佯稱:要投資網路公司,但缺資金,要 向王英杰借款云云,並交付其以不詳方式取得偽造之其配偶 「張詠婷」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證影本給王 英杰而行使之,使王英杰陷於錯誤,誤信此即為被告鄭力豪 及其配偶之真實年籍,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自96年10 月15日起至99年10月8 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給被告鄭 力豪或被告鄭力豪指定之人,被告鄭力豪為取信於王英杰, 乃於99年4 月底,交付其以不詳方式取得張三格(另案以99 年度偵字第28338 號、100 年度偵字第1665、2542、4828、 8259號等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重易字 第11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在案)所屬芭樂票 詐欺集團之人頭林育佐(另案以103 年度偵緝字第377 、37 8 號偵查中)以宜耀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向第一銀行延平分 行所申請無兌現可能之支票:發票日99年5 月31日、票號VA 0000000 號;金額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1 張給王英杰, 以為清償,惟該支票屆期跳票,被告鄭力豪則逃逸無蹤,嗣 經王英杰報警處理,始悉被告鄭力豪交付偽造之證件資料, 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鄭力豪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嫌。而本案與本署100 年度偵字第16821 號、101 年度偵字 第2326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917 、10918 、16838 號、 102 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案件(即鈞院102 年度易字第3751 號)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得追加起訴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若非上開情形而追加起訴,該追加起訴自屬不合
法。所謂「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與已起訴之案件,自 起訴形式上觀察,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定下列4 款情形之 一者: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 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 訟經濟,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 以審理結果認定(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89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查公訴人係以本案與本院所審理之102 年度易字第3751號違 反公司法等案件(下稱甲案,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682 1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26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917 、 10918 、16838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有數人共 犯數罪之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然查,被告鄭力豪並非 甲案起訴之被告,且形式上觀察本案追加起訴書內容,亦無 記載被告鄭力豪與甲案之被告呂旻俊、陳坤炎、江建麗、李 玉女、林文東、邱堂軒、張益源、陳順龍、林盈良、薛志成 、黃騰瑩、江振偉、李斌、黃月盆、盧雨慶、葉文龍、朱振 昌、何淑芬、潘忠豪等人間有何犯意聯絡而共犯上揭犯行或 同時在同一處所個別犯罪等情,又被告鄭力豪所涉者,亦非 與甲案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之案件, 是本案與甲案並非相牽連案件,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追加起 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王英杰交付鄭力豪現金之明細(日期、金額): ①96年10月15日 20萬元(郵局帳戶)
②96年12月1日 36萬6000元(萬泰商業銀行帳戶) ③97年6月25日 10萬元(郵局帳戶)
④97年6月26日 9萬元(郵局帳戶)
⑤97年6月29日 2萬元(郵局帳戶)
⑥97年7月1日 9萬元(郵局帳戶)
⑦97年12月8日 10萬元(郵局帳戶)
⑧97年12月9日 6萬元(郵局帳戶)
⑨99年4月19日 42萬元(郵局帳戶)
⑩99年4月20日 42萬1000元
⑪99年10月8日 20萬元(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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