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3年度,30號
TCDM,103,交簡附民,30,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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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高儷玲
      陳婉綺
被   告 林芳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625號、103年度交
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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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