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勇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4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勇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犯罪事實一第5行之「嗣於同日23時31分」, 應更正為「嗣於同日23時13分」。
㈡證據欄:應補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 籍(見103年度速偵字第4792號卷第13至14、24至25頁)」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 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 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 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受有高職畢 業之教育程度,以工為業,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 103年度速偵字第4792號卷第10頁);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嗣因酒後駕車車身搖 晃,經警方上前盤查而查獲,幸未造成他人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 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792號
被 告 王勇能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勇能自民國103年7月25日21時30分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約半 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 顧大眾公共往來之安全,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街欲吃宵夜。嗣於同日23時31分 許,行經東區台中路與忠孝路交岔路口處,因行車不穩,車 身搖晃,為警攔檢盤查。經警發現王勇能滿身酒味,而對其 施以酒測,於同日23時31分許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0.6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勇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查獲現場略圖及查獲員警 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參。綜此,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檢察官 陳 信 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檢察官 謝 金 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