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2年度,1397號
TCDM,102,金重訴,1397,20140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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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煇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李易翰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被   告 陳功俊
選任辯護人 周武榮律師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李芬芳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楊子文
被   告 葉吟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黃奎鈞
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律師
被   告 蔡逸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4139 號、102 年度偵字第6220、6791、8220、8381
、9010、9071、9207、10251 、10733 、12113 、12649 、1295
1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148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煇傑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14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 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其犯罪所 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壹年。又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 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李易翰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15罪,其中附表一編號4 、5 、 9 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編號1 、2 、3 、6 、7 、8 、10、11、附表二編號1 至4 部分,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其犯 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拾貳年。又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陳功俊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又幫助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 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芬芳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子文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
葉吟惠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奎鈞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逸嫻無罪。
事 實
壹、翁煇傑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天公司) 之董事長;李易翰景天公司之董事,另擔任雲端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長,並成 立歡喜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喜達人公司 】,後改名為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翻天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黃奎鈞,實際負責人為蔡逸嫻);黃奎鈞景天公司之董事及翻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謝忠奇及李 嘉玲(現均由本院通緝中,緝獲後另行審結)分別係景天 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陳功俊係華夏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夏公司)及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葉吟惠係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風華天公司)及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下稱碧華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楊子文係大花 精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花公司)及冠賀企業社之 登記負責人;李芬芳翁煇傑之前女友,擔任潘朵拉整合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潘朵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貳、緣翁煇傑前經李嘉玲介紹,擔任謝忠奇之司機,其等於民國 99年1 月20日成立景天公司,由翁煇傑擔任董事長,並邀 李易翰入股及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嘉玲則分別擔任景天 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其等以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 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入股合營」之方 式經營「景天飲料店」、「大花素食百匯」、「粉



黎麵包坊」等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景天公司所發行 之未上市股票。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 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逢晉、黃富 嵩,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冠軍(負責人蔡逸嫻)、龍品( 負責人曾琦紜,另由檢察官偵查中)、皇嘉(負責人陳樹盛 ,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冠賀(負責人楊子文)、鼎豐(傅 浩平,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泳冠(負責人廖譽軒,另由檢 察官偵查中)、思筠(負責人陳鈴茹,另由員警調查)等八 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翻天公司、風 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 、鑫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 社、宜蘭 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 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 位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入股合 營」之方式投資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其投資方式如下: 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 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 定投資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 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新臺幣(下同)5 萬元至6 萬元,再 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 )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 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或雲端管理 顧問公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景天公司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內,作為 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 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 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每月之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 、材料進貨等費用,再委由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 店面。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 定:㈠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 ,以銀行3 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㈡分店開幕後景 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至15%(最低保障10% ),固定作為投資人之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 股數,以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 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 %利。 2 至3 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之規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 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參、詎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 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



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虛偽增加景天 公司之資本額,且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 之假象,乃以陳功俊之名義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漢方 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以陳功俊之名義設立彩虹公司,宣 稱將經營有機農場;以王明智之名義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 將承接景天公司飲料分店裝潢業務;向徐宇辰購入貴婦公 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務;以楊子文之名義設立大花 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或透過陳朋志林家銘名義所虛設之喜洋洋、華視甲上公司,宣稱將投資大 陸地區幼教事業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系統公 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表示,景天 事業族群已有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花素食百匯、 粉巴黎麵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噹噹貝兒等6 大 事業體;並稱已入主「友旺科技公司」1 席董事及1 席監察 人,短期內將循「85度C 」咖啡連鎖店經營模式擴大營運, 並採取借殼方式將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股票將大漲云 云,釋出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分店股東或 一般民眾認購,致使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 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翁煇傑謝忠奇李易翰更分別將 投資者投資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部分款項 ,侵占入己。分述如下:
一、違反公司法等部分: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為使投資飲料實體店 面之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景天公司未上 市股票,而分別與王明智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 宗(前開5 人各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 千元折算壹日,緩刑2 年確定)、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王明 智、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宗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擔 任登記負責人,以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景天公司具 有相當規模之事業族群。茲分述如下:
⒈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王明智之名義擔任 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王明智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 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 翰、謝忠奇、李嘉玲、王明智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 情之黃文忠調借款項,自黃文忠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 00000000號之帳戶,於99年11月23日轉帳新臺幣(下同)49 9 萬6000元至王明智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499 萬6000元轉匯至碧富邑公司設 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 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11月25日將上述499 萬6000元, 循原管道轉回黃文忠上述設於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 之碧富邑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表明已收足碧富邑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 碧富邑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 交予不知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 司法之規定就碧富邑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 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 生損害於碧富邑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 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順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2)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要求張健儀於100 年 1 月間設立及經營順天公司(該公司於101 年12月間更名 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惟張健儀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 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 翰、謝忠奇、李嘉玲、張健儀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 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 行000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於100 年1 月3 日,匯入 500 萬元至順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 年 1 月5 日,自上述順天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500 萬 元,匯款至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 實之順天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表明已收足順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 使順天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申請文 件交予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 公司法規定就順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 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並均 已完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順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 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⒊勝華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3) 謝忠奇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等人要求黃胡忠、范霈云 (原名為范淑慧)成立公司,黃胡忠、范霈云即於100 年7 月間,共同設立及經營勝華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黃胡忠



范霈云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 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黃 胡忠、范霈云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 款項,而於100 年7 月22日匯入100 萬元至勝華公司設於臺 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 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4 天完 成驗資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領走,並匯款至林麗芬設於臺 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僅為取得存 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 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勝華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勝華公司應收之股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勝華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再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之會計師 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勝華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 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公司登記,並均已完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勝華公司經營目 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⒋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4)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吳政宗名義擔任登 記負責人,於101 年2 月間設立美麗魔法公司,惟吳政宗等 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 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吳政宗即共同 基於犯意聯絡,由李易翰將投資民眾孫吳富美於101 年1 月 11日匯入李易翰台新銀行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用以購買景天公司發行之未上市股票其中300 萬元款項, 於101 年2 月1 日,匯入美麗魔法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 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隨即由 吳政宗於101 年2 月9 日自上述美麗魔法公司之帳戶提領該 300 萬元現金,並轉存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 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美麗魔法公司資產負債表 、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美麗魔法公司 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美麗魔法公司之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廣德會計師事務 所不知情之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美麗魔法 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並均已完成登記,足以生 損害於美麗魔法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 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⒌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5 )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陳功俊之名義擔 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在陳功俊景天公司(以黃奎鈞 為法人代表)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 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 嘉玲、陳功俊黃奎鈞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翁煇傑出資 50萬元、李易翰出資100 萬元,再自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內,於100 年7 月12日分別以現金10萬元及匯款840 萬元之方式,並以陳功 俊、黃奎鈞等人名義存入華夏公司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共1000 萬元),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再指 示景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杜惠鈴,於100 年7 月22日提領 現金150 萬元、於7 月26日匯款250 萬元至不知情之郭昆山 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7 月29 日提領現金150 萬元及25萬元、於8 月1 日提領現金250 萬 元、於8 月2 日提領現金125 萬元、於8 月10日提領現金45 萬元,將上述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提領一空。復指示不詳 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華夏公司資產負債表 、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華夏公司應收 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華夏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廣德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華夏公司之前開資 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華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 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⒍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6)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李芬芳之名義擔 任負責人設立潘朵拉公司,在李芬芳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 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 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李芬芳即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臺中商業 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 年8 月29日 轉帳5 百萬元至潘朵拉公司設於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 年 8 月31日,將上述5 百萬元自潘朵拉公司上述帳戶提領後, 匯款至不知情之劉劍佑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 員,填具不實之潘朵拉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潘朵拉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 當方法,致使潘朵拉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 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潘朵拉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 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 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潘朵拉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 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⒎彩虹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7)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陳功俊名義擔任 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在陳功俊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 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 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陳功俊即共同基於犯意聯 絡,向不知情之劉劍佑調借款項,並自劉劍佑設於臺中商業 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1 年4 月11 日轉帳1500萬元至陳功俊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1500萬元,轉匯至彩虹公司設 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 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 年4 月13日,將上述1500萬元循 原管道轉回不知情劉劍佑上述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 員,填具不實之彩虹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 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彩虹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 法,致使彩虹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 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 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彩虹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 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 以生損害於彩虹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 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⒏大花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8)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楊子文之名義擔 任負責人設立大花公司,在楊子文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 出資之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 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楊子文即共同基於 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臺 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 年7 月 2 日轉帳2000萬元至楊子文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自楊子文上述帳戶將該2000萬元轉 匯至大花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 年7 月4 日, 將上述2000萬元自大花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楊子文上述設於 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謝忠奇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 員,填具不實之大花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 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大花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 當方法,致使大花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 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 ,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大花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 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 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大花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 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⒐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為翻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 附表一編號9 )
李易翰於98年11月間成立歡喜達人公司,在股東未實際出資 情形下,由李易翰自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於98年11月17日,轉帳1000萬元至歡喜達人公 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 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8年11月19日,將上述1000萬元自歡 喜達人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李易翰上述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 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歡喜達人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 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歡喜達人公司應收之股款, 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歡喜達人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黃博聞,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歡喜達人公司之 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高雄市 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歡喜達人公司 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嗣於99年間12月間,李易翰翁煇傑謝忠奇、李嘉玲等 人為擴大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業務版圖,以吸引更多民眾投 資入股開設分店或購買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乃 將以李易翰名義設立之歡喜達人公司更名為翻天公司,並 轉由黃奎鈞擔任登記負責人,實際由蔡逸嫻負責該公司業務 運作。
⒑風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0)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葉吟惠之名義設 立及經營風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負責人葉吟惠景天公司、碧富邑公司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



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葉吟惠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 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於100 年1 月7 日提領並轉帳999 萬6000 元後,再分別以葉吟惠、不知情之吳宜蒨、景天公司、碧 富邑公司及不知情之黃榮標等人名義存入299 萬6000元、21 0 萬元、320 萬元、100 萬元及70萬元至風華天公司設於陽 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 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 驗資後,隨即將上述成立資本額循原管道匯回林麗芬帳戶內 。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風華天 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 足風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風華天公 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 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 就風華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 書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並均已完成登記 ,足以生損害於風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 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 (參見附表一編號11)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等人,以葉吟惠之名義於 99年8 月間,設立及經營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並於99年12 月間,將該公司更名為碧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葉 吟惠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 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 嘉玲、葉吟惠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黃文忠調借 款項,自黃文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9年8 月24日分別提領100 萬元、99萬5000元, 再轉帳199 萬5000元至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 行西台中分行(起訴書誤載為二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 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8 月26日,自上述 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199 萬5000元, 並回存至黃文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 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 細表,表明已收足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 正當方法,致使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



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 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景天管理顧問公 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 性。
㈡又因景天公司於99年1 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 萬元 ,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李嘉玲,為能遂行誘使投資 景天公司飲料實體店面之會員、分店股東、上述各系統公司 之負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景天公司未 上市股票之計畫,即另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犯意聯絡,再共同計畫以將景天 公司之資本額,於短期間內增資至3 億元之規模,以取信前 開之會員、分店股東、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 或一般民眾。先後辦理4 次增資如下:
⒈於99年7 月6 日增資2400萬元,使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 2500萬元,並將其中1229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10 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謝雙拾名下;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 翰名下;8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不知情之母親涂春英名 下;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黃榮標名下;30萬元資本 額虛列於不知情高憲鈺名下;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憲鈺不 知情之配偶高洪美雲名下;10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王 明智之子王志豪名下。惟上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 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 忠奇、李嘉玲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起 訴書誤載為黃文忠)調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6 月25日自 其使用之黃文忠設於臺中商銀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轉帳24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臺中商銀二林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翁煇傑之前開帳戶於同日轉帳2400 萬元至景天公司設於臺中商銀二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作為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 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6 月28日 ,循原管道將2400萬元自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煇傑上 述帳戶,再轉回黃文忠上述帳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1 )。 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景天公 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 業已收足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 景天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 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 司法規定就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 報告書後,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表明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 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核准為上開變 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 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 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 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99年12月間增資3 千500 萬元,使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 至6000萬元,並將其中1042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 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名下;30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 知情之人頭監察人李金山名下;30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 管理顧問公司名下。惟上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 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翁煇傑李易翰、謝忠 奇、李嘉玲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起訴 書誤載為黃文忠)調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12月20日自其 使用之黃文忠設於臺中商銀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轉帳35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再由翁煇傑之前開帳戶於同日轉帳3500萬元至景 天公司設於臺中商銀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作為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 股款,存入3 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12月22日,循原管 道將3500萬元自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煇傑上述帳戶, 再轉回黃文忠設於臺中商銀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2 )。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 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景天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 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景天公司應收之股 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景天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景天之前開資本 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併同公司變更登記 申請書,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景天公司因 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 務員形式審查後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 使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景天 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 確性。
⒊於100 年8 月間增資1 億2000萬元,使景天公司之資本增 加至1 億8000萬元,並將其中405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 名下;80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雲端開發公司名下;35 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順天公司名下;250 萬元資本



額虛列於不知情元臺公司名下;35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 情之緯伯公司名下;15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旭昇公 司名下;50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翻天公司名下; 23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冠賀企業社名下;500 萬元 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臺北雲端企業社名下、將150 萬元資 本額,虛列於不知情宜蘭雲端企業社名下;650 萬元資本額 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1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 情之風華天公司名下;35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碧華 天公司名下;70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皇嘉公司名下 ;550 萬元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之龍品公司名下;450 萬元 資本額虛列於不知情鑫淼公司名下。惟上開股東並未實際出 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先由陳 功俊基於幫助之犯意,與翁煇傑一同前往元大銀行高雄分行 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翁煇傑則開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給翁煇傑翁煇傑李易翰謝忠奇、 李嘉玲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張永昌調借款項, 自張永昌元大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轉帳 至陳功俊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轉入翁煇傑同分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翁煇傑陽信商銀光華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最後轉入景天公司陽信商銀光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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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