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261號
TCDM,102,訴,2261,20140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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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偉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被   告 黃凱和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陳奕文
選任辯護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江偉嘉
選任辯護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罕玄蒙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李悟明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凱和共同犯恐赫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凱和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被告黃凱和所犯罪名部 分,有上開文字誤繕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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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