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537號
102年度易字第3039號
103年度易字第9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延
輔 佐 人 蔡宗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律師
被 告 詹尚豐
林春龍
徐宇緯
許家瑋
張孟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601
號),及移送併辦暨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27592號、102年
度偵字第7078、20031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8258號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曾右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蔡政延犯如附表甲至壬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至壬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A所示之物沒收。
詹尚豐犯如附表乙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乙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春龍犯如附表戊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戊所示之刑。應執 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宇緯犯如附表己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己所示之刑。應執 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家瑋犯如附表庚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庚所示之刑。應執 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孟憲犯如附表壬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壬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政延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即精神分裂症),致其辨識行為
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其於民國100年5 、6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哥」之成年男 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之詐欺集團,負責 收購帳戶供詐欺集團騙取被害人匯款使用,並按帳戶收取新 臺幣(下同)1萬1000元至1萬3000元不等之報酬。蔡政延即 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蔡政延於報紙及網路聊天室刊登 徵才廣告,並於求職者洽詢時要求渠等提供金融卡。另詹尚 豐、賴英男、李利榮、林春龍、徐宇緯、許家瑋、李志誠、 張孟憲可預見渠等將金融卡等帳戶資料提供予蔡政延(賴英 男另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 定;李利榮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29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李志誠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蔡政延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帳戶資料,遂行其詐欺取財 犯罪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竟分別 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分別依蔡政延之指示,在臺中市各處,向如附 表一至九提供人欄所示之求職者,收取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 帳戶金融卡,再依蔡政延指示寄予「強哥」指派之人。後前 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以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詐欺方式,對 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至九所示 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匯款時間,將 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款項匯入蔡政延所提供之如附表一至九 所示帳戶內。嗣為警據報而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並實施通訊監察後,於100年 12月28日晚間8時23分許,在嘉義市西區中山路與仁愛路口 將蔡政延拘提到案,並扣得如附表A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 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四、附記事項: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為相牽連案件,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 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 察官於被告蔡政延所涉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37號 )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詹尚豐、林春龍、徐宇緯、許家
瑋、張孟憲等人所涉詐欺案件於102年9月12日追加起訴,而 於102年10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039號) ,復於103年4月8日就被告蔡政延所涉詐欺案件追加起訴, 而於103年4月11日繫屬於本院(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87號) ,經核分別係被告數人共犯數罪,及被告蔡政延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並合併審理 判決。又移送併辦部分(即如附表一至九編號5至11、13至 22、24、27至29、31至36、43、44、48至51、53至57、59、 61、70、73、74、77、78、82至86、91至94所示之被害人) 與本案(102年度易字第537號)被告蔡政延經起訴並有罪部 分為同一事實,本院亦應併予審理,均先敘明。(二)查:被告蔡政延、詹尚豐、林春龍、徐宇緯、許家瑋、張孟 憲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3年6月2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6人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 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6人行為時 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三)扣案如附表A編號1至16、18、19所示之物為被告蔡政延所有 ,並供及預備供其收購帳戶而為本件各次詐欺取財犯行所用 ;扣案如附表A編號17所示之現金4萬元,為被告蔡政延因犯 本件各次詐欺取財所得之報酬,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 曾右喬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註:①「100年度偵字第27601號起訴書」下稱「起訴書」 ②「100年度偵字第27592號、102年度偵字第7078、20031 號移送併辦暨追加起訴書」下稱「併辦書」
③「103年度偵字第8258號追加起訴書」下稱「追加起訴 書」
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購部分
┌─┬────────┬────┬────────┬────────┬───────────┬───────────┐
│編│ 提供人 │被害人 │ 詐欺方式 │ 匯款時間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備註 │
│號├────────┤ │ ├────────┤(收購譯文、被害人證述│ │
│ │ 帳戶 │ │ │ 匯款金額 │及匯款、報案相關資料)│ │
├─┼────────┼────┼────────┼────────┼───────────┼───────────┤
│㈠│(由檢察官另行偵│1.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0年9月22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奕華於│①追加起訴書「蔡政延」│
│ │辦) │陳奕華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間7時6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102年 │ 附表編號5 │
│ ├────────┤ │以電話向陳奕華佯│②100年9月22日晚│ 度偵字第7078號偵查卷│ │
│ │臺中旱溪郵局帳號│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 間7時9分許 │ 【警卷】二第289至290│ │
│ │00000000000000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頁) │ │
│ │帳戶 │ │誤,須依照指示至│①1萬9807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
│ │(戶名:李明鴻)│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②7158元 │ 及歷史交易清單、中國│ │
│ │ │ │正云云,致陳奕華│ │ 信託ATM交易明細表( │ │
│ │【追加起訴書誤載│ │陷於錯誤,而依指│ │ 本院102年度易字第 │ │
│ │為:000-00000000│ │示接續匯入右列金│ │ 3039號卷【下稱3039卷│ │
│ │097448(中華郵政│ │額。 │ │ 】二第5至6頁、同上偵│ │
│ │)、000-00000000│ │ │ │ 查卷二第291頁) │ │
│ │42878】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 查卷二第292頁) │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三第61頁) │ │
└─┴────────┴────┴────────┴────────┴───────────┴───────────┘
二、詹尚豐收購部分
┌─┬────────┬────┬────────┬────────┬───────────┬───────────┐
│編│ 提供人 │被害人 │ 詐欺方式 │ 匯款時間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備註 │
│號├────────┤ │ ├────────┤(收購譯文、被害人證述│ │
│ │ 帳戶 │ │ │ 匯款金額 │及匯款、報案相關資料)│ │
├─┼────────┼────┼────────┼────────┼───────────┼───────────┤
│㈠│羅婇昀(另由臺灣│2.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賴怡辰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賴怡辰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午6時58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本院 │ │
│ │署檢察官以101年 │ │以電話向賴怡辰佯│ │ 102年度易字第537號卷│ │
│ │度偵字第407號為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 │ 【下稱537卷】二第77 │ │
│ │不起訴處分確定)│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至79頁)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2萬5983元 │ 開戶資料、元大銀行交│ │
│ │逢甲簡易型分行帳│ │正云云,致賴怡辰│ │ 易明細表(537卷二第 │ │
│ │號000000000000號│ │陷於錯誤,而依指│ │ 73至74、76、80頁) │ │
│ │帳戶 │ │示匯入右列金額。│ │③通訊監察譯文(本院 │ │
│ │(戶名:羅蔡秀花│ │ │ │ 102年度易字第3039號 │ │
│ │) │ │ │ │ 卷【下稱3039卷】四第│ │
│ │ │ │ │ │ 96頁) │ │
│ │ ├────┼────────┼────────┼───────────┼───────────┤
│ │ │3.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胡素貞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 │胡素貞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午6時34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537卷 │ │
│ │ │ │以電話向胡素貞佯├────────┤ 二第83至84頁) │ │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9980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開戶資料、郵政自動櫃│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員機交易明細表(537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卷二第73至74、76、85│ │
│ │ │ │正云云,致胡素貞│ │ 頁)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③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 四第96頁) │ │
│ │ ├────┼────────┼────────┼───────────┼───────────┤
│ │ │4.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晚 │①證人即被害人許家匯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 │許家匯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7時9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537卷 │ │
│ │ │ │以電話向許家匯佯├────────┤ 二第87至89頁) │ │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1794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開戶資料、被害人存褶│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影本及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交易明細表(537卷二 │ │
│ │ │ │正云云,致許家匯│ │ 第73至74、76、90、92│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頁) │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③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96頁) │ │
├─┼────────┼────┼────────┼────────┼───────────┼───────────┤
│㈡│林沂禾(另由臺灣│5.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7日晚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藝臻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林藝臻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8時48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537卷 │②併辦書「蔡政延」附表│
│ │署檢察官以100年 │ │以電話向林藝臻佯├────────┤ 二第101至104頁) │ 編號36 │
│ │度偵字第27315號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1萬4100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併辦書誤載為1 │ 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萬4117元】 │ 機交易明細表(537卷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二第95、98、108頁) │ │
│ │大里郵局帳號 │ │正云云,致林藝臻│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00000000000000號│ │陷於錯誤,而依指│ │ 詢專線紀錄表(3039卷│ │
│ │帳戶 │ │示匯入右列金額。│ │ 二第223至224頁) │ │
│ │(戶名:林沂禾)│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95頁反面至96頁)│ │
│ │ ├────┼────────┼────────┼───────────┼───────────┤
│ │ │6.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7日晚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均汝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黃均汝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9時24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102年 │②併辦書「蔡政延」附表│
│ │ │ │以電話向黃均汝佯├────────┤ 度偵字第7078號偵查卷│ 編號37 │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3003元 │ 【警卷】三第75至76頁│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 │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 │
│ │ │ │正云云,致黃均汝│ │ 交易明細表(537卷第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95、98頁、同上偵查卷│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 三第78頁) │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 查卷三第79至80頁) │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95頁反面至96頁 │ │
│ │ ├────┼────────┼────────┼───────────┼───────────┤
│ │ │7.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7日晚 │①證人即被害人甘芳亘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甘芳亘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9時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蔡政延」附表│
│ │ │ │以電話向甘芳亘佯├────────┤ 查卷三第81至82頁) │ 編號38 │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9999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易明細(537卷二第95 │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98頁)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③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正云云,致甘芳亘│ │ 四第95頁反面至96頁)│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 │ │
│ │ ├────┼────────┼────────┼───────────┼───────────┤
│ │ │8.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7日晚 │①證人即被害人楊駿鎧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楊駿鎧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間10時05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3039卷│②併辦書「蔡政延」附表│
│ │ │ │佯稱係網路上拍賣├────────┤ 二第242至243頁) │ 編號39 │
│ │ │ │賣家,以電腦設備│5000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 │ 易明細、土地銀行自動│ │
│ │ │ │登不實之拍賣手機│ │ 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 │廣告,致楊駿鎧瀏│ │ (537卷二第95、98頁 │ │
│ │ │ │覽後陷於錯誤,與│ │ 、同上偵查卷三第86頁│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聯│ │ ) │ │
│ │ │ │繫後,依照指示匯│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入右列金額。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併辦書誤載為謊│ │ 查卷三第87至88頁) │ │
│ │ │ │稱雅虎奇摩購物人│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員購買物品設定分│ │ 四第95頁反面至96頁)│ │
│ │ │ │期付款錯誤,需至│ │ │ │
│ │ │ │ATM依指示操作】 │ │ │ │
├─┼────────┼────┼────────┼────────┼───────────┼───────────┤
│㈢│張永杰(另經本院│9.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7日晚 │①證人即告訴人撒霞玲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以102年度易字第 │撒霞玲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10時2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401號判決無罪, │ │以電話向撒霞玲佯├────────┤ 查卷四第119至121頁)│ 編號2 │
│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稱其於電視購物時│6萬9980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③撒霞玲另於100年10月 │
│ │臺中分院以102年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易明細、玉山銀行轉帳│ 17日晚間7時19分許, │
│ │度上易字第937號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紀錄查詢(537卷二第 │ 匯款2萬9980元至陳志 │
│ │判決駁回上訴而確│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137至139頁、同上偵查│ 龍所有高樹郵局帳號 │
│ │定) │ │正云云,致撒霞玲│ │ 卷四第123頁)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提供人陳志龍另經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示匯入右列金額。│ │ 件紀錄表(同上偵查卷│ 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
│ │大雅分行帳號 │ │ │ │ 四第124頁) │ 年度簡字第456號判決 │
│ │00000000000000號│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判處拘役50日確定) │
│ │帳戶 │ │ │ │ 四第96頁) │ │
│ │ ├────┼────────┼────────┼───────────┼───────────┤
│ │(戶名:張永杰)│1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0年10月17日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素嫣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 │李素嫣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晚間10時5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併辦書就李素嫣│藍禾晉 │以電話向李素嫣之│②100年10月17日 │ 查卷四第125至127頁)│ 編號3 │
│ │部分贅載822- │ │子藍禾晉佯稱其於│ 晚間10時7分許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③李素嫣另於100年10月 │
│ │0000000000000000│ │網路購物時因付款│③100年10月17日 │ 易明細、李素嫣所有中│ 17日某時許,匯款1萬 │
│ │(中國信託)帳戶│ │方式設定有誤,須│ 晚間10時9分許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 8781元至謝寧所有國泰│
│ │】 │ │依照指示至自動櫃├────────┤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 │ │員機操作更正云云│①2萬9989元 │ 交易明細、淡水區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致李素嫣陷於錯│②1萬7123元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戶(提供人謝寧另由臺│
│ │ │ │誤,而依指示接續│③1萬7123元 │ (537卷二第137至139 │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匯入右列金額。 │ │ 、140頁反面、同上偵 │ 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 │
│ │ │ │ │ │ 查卷四第128頁、3039 │ 第7870號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卷二第159頁) │ 確定) │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四第129頁) │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96頁) │ │
│ │ ├────┼────────┼────────┼───────────┼───────────┤
│ │ │11.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7日晚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珍儒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 │陳珍儒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9時38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 │ │以電話向陳珍儒佯├────────┤ 查卷三第89至90頁) │ 編號1、「蔡政延」附 │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9989元 │②左列2帳戶開戶資料及 │ 表編號40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537卷二第137至140頁 │ │
│㈣│吳震脩(另由臺灣│ │正云云,致陳珍儒│100年10月17日晚 │ 、3039卷二第212至213│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陷於錯誤,而依指│間9時35分許 │ 頁、同上偵查卷三第91│ │
│ │署檢察官以101年 │ │示接續匯入右列金├────────┤ 至92頁) │ │
│ │度偵字第6620號為│ │額。 │2萬9989元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不起訴處分確定)│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查卷三第93至94頁) │ │
│ │臺北復興橋郵局帳│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號00000000000000│ │ │ │ 四第96頁) │ │
│ │號帳戶 ├────┼────────┼────────┼───────────┼───────────┤
│ │(戶名:吳震脩)│12.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7日晚 │①證人即被害人王毓隆於│①追加起訴書「詹尚豐」│
│ │ │王毓隆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9時許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附表編號4、「蔡政延 │
│ │ │【追加起│以電話向王毓隆佯├────────┤ 同上偵查卷三第95至99│ 」附表編號41 │
│ │ │訴書「詹│稱其於購物台購物│2萬9980元 │ 頁、3039卷二第263至 │②王毓隆另於100年10月 │
│ │ │尚豐」附│時因付款方式設定│ │ 264頁) │ 18日某時許,接續匯款│
│ │ │表誤載為│有誤,須依照指示│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6萬9000元、7萬元至洪│
│ │ │「王敏隆│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易明細表、郵局帳戶存│ 漢宗所有新營中山路郵│
│ │ │」,業據│更正云云,致王毓│ │ 摺內頁影本(3039卷二│ 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檢察官以│隆陷於錯誤,而依│ │ 第212至213、266頁) │ 號帳戶(提供人洪漢宗│
│ │ │補充理由│指示匯入右列金額│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書更正】│。 │ │ 詢專線紀錄表、165專 │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 │
│ │ │ │ │ │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度營偵字第166號為不 │
│ │ │ │ │ │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起訴處分確定) │
│ │ │ │ │ │ (3039卷二第256至257│③王毓隆另於100年10月 │
│ │ │ │ │ │ 、259頁) │ 19日某時許,匯款20萬│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元至黃文香所有合作金│
│ │ │ │ │ │ 四第96頁) │ 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及於同日下午2 │
│ │ │ │ │ │ │ 時34分許,匯款20萬元│
│ │ │ │ │ │ │ 至黃念慈所有彰化商業│
│ │ │ │ │ │ │ 銀行旗山分行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提供人黃文香另經臺│
│ │ │ │ │ │ │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
│ │ │ │ │ │ │ 年度簡上字第155號判 │
│ │ │ │ │ │ │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
│ │ │ │ │ │ │ 定) │
│ │ │ │ │ │ │④王毓隆另於100年10月 │
│ │ │ │ │ │ │ 19日,匯款5萬元至湯 │
│ │ │ │ │ │ │ 雅筑所有竹崎郵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提供人湯雅筑另經臺│
│ │ │ │ │ │ │ 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 │
│ │ │ │ │ │ │ 年度嘉簡字第521號判 │
│ │ │ │ │ │ │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
│ │ │ │ │ │ │ 定) │
├─┼────────┼────┼────────┼────────┼───────────┼───────────┤
│㈤│曲志傑(另經臺灣│13.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毛柔壹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板橋地方法院【現│毛柔壹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午6時10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改制為臺灣新北地│ │以電話向毛柔壹佯├────────┤ 查卷四第206至207頁)│ 編號15、「蔡政延」附│
│ │方法院】以101年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6989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表編號52 │
│ │度易字第165號判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開戶資料、郵政自動櫃│ │
│ │決判處拘役40日確│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員機交易明細表(537 │ │
│ │定)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卷二第156至157頁、同│ │
│ ├────────┤ │正云云,致毛柔壹│ │ 上偵查卷四第208頁) │ │
│ │臺中商業銀行龍井│ │陷於錯誤,而依指│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分行帳號 │ │示匯入右列金額。│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查卷四第209至210頁)│ │
│ │戶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戶名:曲志傑)│ │ │ │ 四第126、137頁反面至│ │
│ │ │ │ │ │ 138頁)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000 000000000000│14.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勇賢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 │黃勇賢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午6時22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 │ │以電話向黃勇賢佯├────────┤ 查卷四第211至213頁)│ 編號16、「蔡政延」附│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9983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表編號53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開戶資料、台新銀行自│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537卷二第156至157頁 │ │
│ │ │ │正云云,致黃勇賢│ │ 、同上偵查卷四第214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頁) │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 查卷四第215至216頁)│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126、137頁反面至│ │
│ │ │ │ │ │ 138頁) │ │
│ │ ├────┼────────┼────────┼───────────┼───────────┤
│ │ │15.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王琇琦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 │王琇琦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午6時40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 │ │以電話向王琇琦佯├────────┤ 查卷四第217至219頁)│ 編號17、「蔡政延」附│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9983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表編號54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開戶資料、第一銀行自│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表(537卷二第156至 │ │
│ │ │ │正云云,致王琇琦│ │ 157頁、同上偵查卷四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第220頁) │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 查卷四第222至223頁)│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126、137頁反面至│ │
│ │ │ │ │ │ 138頁) │ │
├─┼────────┼────┼────────┼────────┼───────────┼───────────┤
│㈥│王永欽(另由臺灣│16.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晚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思樺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陳思樺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8時42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署檢察官以101年 │ │以電話向陳思樺佯├────────┤ 查卷四第228至230頁)│ 編號19、「蔡政延」附│
│ │度偵字第8640號為│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2122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表編號56 │
│ │不起訴處分確定)│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併辦書誤載為合│ 開戶資料、遠東國際商│③陳思樺另於100年10月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計4萬5151元】 │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19日某時許,購買遊戲│
│ │臺中商業銀行沙鹿│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明細表(537卷三第186│ 點數2萬3000元(參同 │
│ │分行帳號 │ │正云云,致陳思樺│ │ 至187頁、同上偵查卷 │ 上偵查卷四第232至235│
│ │000000000000號帳│ │陷於錯誤,而依指│ │ 四第231頁) │ 頁) │
│ │戶 │ │示匯入右列金額。│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戶名:王永欽)│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 查卷四第236至237頁)│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131、137頁反面至│ │
│ │ │ │ │ │ 138頁) │ │
│ │ ├────┼────────┼────────┼───────────┼───────────┤
│ │ │17.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晚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玉慧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 │陳玉慧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8時46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 │ │以電話向陳玉慧佯├────────┤ 查卷四第238至239頁)│ 編號20、「蔡政延」附│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1萬989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表編號57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開戶資料、臺中銀行自│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537卷三第186至187頁 │ │
│ │ │ │正云云,致陳玉慧│ │ 、同上偵查卷四第242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頁) │ │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 查卷四第243至244頁)│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131、137頁反面至│ │
│ │ │ │ │ │ 138頁) │ │
│ │ ├────┼────────┼────────┼───────────┼───────────┤
│ │ │18.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0年10月19日 │①證人即被害人沈育任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 │沈育任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晚間8時5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 │ │以電話向沈育任佯│②100年10月19日 │ 查卷四第245至247頁)│ 編號21、「蔡政延」附│
│ │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 晚間8時6分許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表編號58 │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開戶資料、郵政自動櫃│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①2萬9989元 │ 員機交易明細表(537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②2萬4989元 │ 卷三第186至187頁、同│ │
│ │ │ │正云云,致沈育任│ │ 上偵查卷四第248頁)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示接續匯入右列金│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額。 │ │ 查卷四第249頁) │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 │ │ 四第131、137頁反面至│ │
│ │ │ │ │ │ 138頁) │ │
│ │ ├────┼────────┼────────┼───────────┼───────────┤
│ │ │19.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晚 │①證人即被害人劉宥妏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 │劉宥妏【│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8時41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 │併辦書誤│以電話向劉宥妏佯├────────┤ 查卷四第224至225頁)│ 編號18、「蔡政延」編│
│ │ │載為劉宥│稱其於網路購物時│1萬5983元 │②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及│ 號55 │
│ │ │玟】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開戶資料、郵政自動櫃│③劉宥妏另於100年10月 │
│ │ │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員機交易明細表(537 │ 19日晚間9時6分許,匯│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卷三第186至187頁、同│ 款9983元至王錦宏所有│
│ │ │ │正云云,致劉宥妏│ │ 上偵查卷四第226頁) │ 內湖碧湖郵局帳號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示匯入右列金額。│ │ 件紀錄表(同上偵查卷│ (提供人王錦宏另經臺│
│ │ │ │ │ │ 四第227頁) │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年度易字第447號判決 │
│ │ │ │ │ │ 四第131、137頁反面至│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
│ │ │ │ │ │ 138頁) │ ) │
├─┼────────┼────┼────────┼────────┼───────────┼───────────┤
│㈦│王嘉民(另經本院│20.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19日晚 │①證人即告訴人繆沁璇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 │以101年度簡上字 │繆沁璇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7時48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詹尚豐」附表│
│ │第359號判決為無 │ │以電話向繆沁璇佯├────────┤ 查卷四第200至202頁)│ 編號14、「蔡政延」附│
│ │罪確定) │ │稱其於網路購物時│2萬9983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表編號51 │
│ ├────────┤ │因付款方式設定有│ │ 易明細表、郵局自動櫃│ │
│ │聯邦商業銀行臺中│ │誤,須依照指示至│ │ 員機交易明細表(537 │ │
│ │分行帳號 │ │自動櫃員機操作更│ │ 卷三第285至287頁、同│ │
│ │000000000000號帳│ │正云云,致繆沁璇│ │ 上偵查卷四第203頁) │ │
│ │戶 │ │陷於錯誤,而依指│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戶名:王嘉民)│ │示匯入右列金額。│ │ 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 │
│ │ │ │ │ │ 查卷四第204至205頁)│ │
│ │【併辦書誤載為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000-000000000000│ │ │ │ 四第118頁) │ │
│ │】 │ │ │ │ │ │
├─┼────────┼────┼────────┼────────┼───────────┼───────────┤
│㈧│王弘毅(另經本院│21.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24日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王乃萱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以101年度豐簡字 │王乃萱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午5時57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蔡政延」附表│
│ │第117號判決判處 │ │佯稱係網路拍賣賣├────────┤ 查卷三第271至272頁)│ 編號65 │
│ │拘役55日確定) │ │家,以電腦設備在│7000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
│ ├────────┤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易明細表、臺灣銀行網│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不實之拍賣手機廣│ │ 路ATM交易通知、網路 │ │
│ │豐原分行帳號 │ │告,致王乃萱瀏覽│ │ 拍賣交易明細及台灣銀│ │
│ │000000000000號帳│ │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 行網路銀行交易記錄查│ │
│ │戶 │ │,並依照指示匯入│ │ 詢(537卷四第2、4頁 │ │
│ │(戶名:王弘毅)│ │右列金額。 │ │ 、同上偵查卷三第273 │ │
│ │ │ │【併辦書誤載為謊│ │ 至274頁) │ │
│ │ │ │稱雅虎奇摩購物人│ │③通訊監察譯文(3039卷│ │
│ │ │ │員購買物品設定分│ │ 四第175頁反面) │ │
│ │ │ │期付款錯誤,需至│ │ │ │
│ │ │ │ATM依指示操作】 │ │ │ │
│ │ ├────┼────────┼────────┼───────────┼───────────┤
│ │ │22.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0年10月24日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翁火田於│①起訴書附表編號21 │
│ │ │翁火田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午5時26分許 │ 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②併辦書「蔡政延」附表│
│ │ │ │佯稱係網路拍賣賣├────────┤ 查卷三第276至277頁)│ 編號66 │
│ │ │ │家,以電腦設備在│6000元 │②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