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號
PHDV,103,補,36,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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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蔡文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萬福蔡顏月裡蔡冬菊、蔡美麗蔡文相
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4,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二、被告蔡萬福蔡顏月裡蔡冬菊、蔡美麗蔡文相等5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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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