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5號
PHDV,103,補,35,20140828,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林永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三弟之繼承人、洪文騫、洪文石等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44,8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被告洪三弟之繼承系統表、洪三弟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須含記事欄)。
三、被告洪文騫、洪文石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