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王麗芳
原 告 王麗芬
原 告 王宥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岳、黃聲威、魯德鎮、黃勇、魯榮華、李士
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19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確實裁判費待測量後多退少補)。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