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5號
PHDM,103,易,25,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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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全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全財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許全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03 年7 月25日訊問被告許全財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8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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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