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179號
TYDA,103,交,179,201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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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7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梁逸柔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本院103 年度交字第179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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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