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孟慶瑜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仕翰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詹素滿
張佳惠
林啟龢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1 年
7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辯論之爭 點尚未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