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35號
TYDV,103,除,335,201408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群揚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夫
代 理 人 劉姿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3 年3 月6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① │中原大學張光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2年12月17日 │ 50,000元 │CY○二二三七五三│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1/1頁


參考資料
群揚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