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 股票金額 │
│號│ │ │ │ │ (新臺幣) │
├─┼─────────────┼──────────────┼──┼─────┼──────┤
│1│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F-14、89-NF-17~18 、 │ 11 │ 1,100,000│11,000,000元│
│ │ │91-NF-3 、 │ │ │ │
│ │ │95-NF-1 、95-NF-32~33 、 │ │ │ │
│ │ │95-NF-38、95-NF-40~42 │ │ │ │
├─┼─────────────┼──────────────┼──┼─────┼──────┤
│2│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E-1~5 、 │ 16 │ 160,000│ 1,600,000元│
│ │ │95-NE-4~14 │ │ │ │
├─┼─────────────┼──────────────┼──┼─────┼──────┤
│3│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8~12、 │ 67 │ 67,000│ 670,000元│
│ │ │91-ND-13~15 、91-ND-18~24 、│ │ │ │
│ │ │91-ND-50~91 、 │ │ │ │
│ │ │95-ND-9~14、95-ND-20、 │ │ │ │
│ │ │95-ND-26~28 │ │ │ │
├─┼─────────────┼──────────────┼──┼─────┼──────┤
│4│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4 │ 1 │ 500│ 5,000元│
├─┴─────────────┴──────────────┼──┼─────┼──────┤
│ 合 計 │ │ 1,327,500│13,275,000元│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