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5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黃泰源
被 告 呂榮茂(呂信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29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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