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葉步盟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葉阿真
被 告 葉桂潤
葉榮甲
葉劍橋
葉步泮
葉平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
葉阿田
葉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候補管理人等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9 月19日上午十點半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於庭期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
100 年10月16日派下員會議係以葉步文為召集人、葉阿真為代理人,葉步文係以何資格條件為該次會議之召集人?有召集權之依據何在?該次會議係以何種方式通知全體派下員?是否全體派下員均有接受通知?如認並未全體派下員皆於會前收到開會通知,是否能提出未受通知派下員之姓名及聯絡地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