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 告 邱日東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邱英俊
被 告 邱呂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