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配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35號
TYDV,103,訴,1435,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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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   告 邱日東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
被   告 邱英俊
被   告 邱呂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配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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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