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24號
TYDV,103,訴,1424,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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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
原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宏
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3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
500 元,尚應補繳36,437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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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